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会计法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任何合法或者非法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通过会计账目加以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有用,有利于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金有效流动、避免资源浪费,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上述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会计信息作支撑。为此,开展会计法修订工作,积极发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会计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与现行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修改了39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总则部分,适应政府会计改革新变化,将需要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明确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改革的有关变化,进一步理顺会计行政管理体制。
在会计核算部分,对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主要财务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高度概括,突出企业与政府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充分考虑会计法与会计准则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删减了会计法中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细节性规定,如:会计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对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条件对会计核算的流程产生的影响,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以兼顾手工记账与信息化条件的情况。
在会计监督部分,为确保内部控制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发挥有效作用,增加了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提出总体性要求;从优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出发,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破解会计监管难题,明确了政府业务监管与政府会计监督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从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权力的角度,增加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规定。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为激活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力,修改了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必须设置和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并进一步保护总会计师的法定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顺应社会管理新趋势,增加对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总体要求。
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同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在附则部分,增加了所涉及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等术语的解释;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证券等金融业务所涉及会计管理的特殊规定的授权;适应跨境监管需要,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开展跨境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的授权。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