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10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以及定罪量刑标准,自10月21日起生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意见》内容,该政策主要打击对象在于从事超利贷、套路贷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伤亡的平台,《意见》的出台将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特别是网贷行业的清理整顿。
划定年利率超过36%为非法放贷基准
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姜伟称,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而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什么情况算非法放贷?
《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在定罪量刑时,《意见》指出,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政策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伤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这一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误伤”。
明确执法尺度
此外,《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如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而至于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如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在定罪量刑时应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还需注意的是,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乱收费等行为,《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但是,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则要计入实际年利率中。
《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意见》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姜伟称,这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加速消金行业清理整顿
就《意见》对网贷平台的影响,王诗强告诉记者,“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平台受影响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自律检查第一阶段已经发出通知,着重强调要求会员单位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已按此整改。”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得到整顿,暴力催收问题会减少,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另关于《意见》会否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姜伟表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
为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姜伟提到,在起草《意见》时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