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依法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以及虽没有金融牌照,但主要经营金融业务的投资运营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企业或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均适用于本规则。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境外注册机构比照适用,并将在境外离岸中心、金融自由港等注册的境外注册机构也一并纳入适用范围。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164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未作修改4条,修订60条,新增105条,删除5条,增加了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考核与评价等,并对原有内容也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指出:
金融企业出资人不得质押限售期内的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不得用于股权收购,对于一定比例股权质押进行股东权利限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为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内部人控制风险,严禁金融企业管理层以杠杆收购方式取得金融企业股权;
金融企业应适当采取资产证券化、购买保险、运用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规避风险,对准备金计提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对于大幅超提准备金予以规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金融企业主观故意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虚列或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等手段,虚增或隐瞒利润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增或隐瞒利润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