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奖酬是否算入绩效?科技企业创业、融资有哪些支持?上海在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过程中完善法治保障。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今(25日)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聚焦张江、附则等。
作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 “基本法 ”,它是科创中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总纲。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表示,此次立法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
关于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方面。明确了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等措施。
例如,细化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 、科研立项 、成果处置 、编制使用 、职称评审 、薪酬分配、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自主权。
在收入分配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拟不纳入绩效工资。具体来看,《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等,纳入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才引进和支持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等人才引进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创业投资人才以及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可以直接落户引进。
在配套保障方面,第二十一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支持。本次立法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都规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
比如,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天使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科技创新最终要落在实际运用上,在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载体等作出规定。
比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上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可以决定由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另外,本次立法还为张江专辟一章,明确了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张江科学城是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载体,是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园;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示范区域。
在此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放大“三个张江 ”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 :一是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二是建设张江科学城。三是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 改革创新。
比如明确在张江优先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和协同创新网络建设,加快国家实验室等国家战略性科技力量的培育,把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 ;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管理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先行先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