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8月2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推出以跨期价差和跨品种价差为标的的商品互换业务新模式,并同步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新增《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交易商管理办法》及《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据了解,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自2018年12月19日上线以来,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交易商及客户参与积极性逐步提升,业务初见规模。目前已有66家机构和8家商业银行分别成为互换交易商和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累计开展业务27笔,成交名义本金2.9亿元,参与者包括贸易商、生产加工企业、投资机构等多种类型企业。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大商所此次推出的新互换业务模式是以价差为标的,是对原商品互换业务的进一步扩充和拓展。长期以来,大商所持续关注场外市场变化,了解到市场对于价差风险的管理需求,研究设计并推出了以跨期价差和跨品种价差为标的的商品互换业务新模式,相比于原有的单一商品标的,价差互换可以让参与者直接通过构造灵活配比的价差组合来实现更加精准的价差风险管理目标。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价差互换业务的推出便于产业客户一次性建立价差组合头寸进行风险管理,灵活配置的保证金模型能够提高客户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产业客户套保成本。大商所推出的价差互换业务符合实体产业的实际风险管理需要,是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又一项有益尝试和实质举措。
延安中果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中果”)在今年参与了玉米互换交易,谈到商品互换交易的经验,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互换对于企业而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不仅能够达到与期货套保类似的效果,较好地实现公司风险管理目标,而且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较为理想的风险管理的工具之一。“公司今后还会继续使用商品互换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也希望其他产业客户能够积极尝试,丰富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
浙江特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特产石化”)作为首批参与商品互换业务的企业,也十分期待大商所推出的价差互换业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可以利用跨期价差互换,避免在期货主力合约换月时因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产生的额外成本,从而更好的保证套期保值效果;利用跨品种价差,企业可以直接锁定生产加工利润,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经营。
据介绍,跨期价差是指相同品种不同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既包括不同主力合约之间的价差,也包括主力与交割月合约价差。跨品种价差是指不同品种期货合约或期货指数之间的价差。此外,大商所在商品互换各类价差标的中,增加了可以灵活定义的配比系数,产业客户可以根据库存结转、销售周期以及产业链特征等因素自行定义。
鲁证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鲁证经贸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互换线性的收益结构直观、清晰,有利于企业建立中长期套保头寸,交易商可以代替企业进场对冲,也能充分发挥交易商的专业优势。此次推出的以价差组合为标的的互换业务,整体交易的风险敞口将更低。“大商所提供的综合服务平台,使参与者在操作便利、资金安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相信商品互换业务未来的应用场景会更加丰富。”他说。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