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及证监会持续开展检查执法活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但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私募机构鱼目混珠、合规程度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风险个案以及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证监会近期以“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教育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广泛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工作,使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构成及运作,知悉合格投资者标准,识别私募基金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大力宣传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使市场各方明确私募基金各项监管要求,正确看待登记备案的性质等,增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三是曝光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使投资者掌握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等“伪私募”的区别,明晰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途径。
此次专项活动创新投教方式,积极运用纸质、影视、网络等媒体,借助图文、动漫、视频音频等形式,刊载典型案例、投资者问答,播放风险词条,投放公益广告片等,将私募基金知识和投资风险提示送到投资者身边,广泛覆盖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私募基金相关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制度要求,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8月2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更加多元,借助分拆实现业务聚焦和均衡发展的需求逐步凸显。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证监会审慎评估市场发展情况和实体经济需求,总结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监管经验,研究制定了《若干规定》,规范分拆试点条件和流程,开展A股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试点。
《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分拆试点条件。对拟分拆上市公司设置盈利门槛、限制拆出资产的规模,保障上市公司留有足够的业务和资产支持其独立上市地位;要求拟分拆上市公司达到规范运作标准、分拆后母子公司均符合“三分开两独立”要求。二是规范分拆上市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充分披露信息,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分拆后子公司发行上市应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重组上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加强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由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分拆后的上市地位开展为期一年以上的持续督导。
下一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高度重视市场关切问题,对分拆上市试点中发现的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尤其是利用分拆上市进行概念炒作、“忽悠式”分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抓住分拆行为的信息披露、分拆后发行上市或重组上市申请、分拆后母子公司日常监管三个环节,加强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严防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3、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细则》)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执业细则》立足于《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首发上市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首发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执业细则》共12章79条,律师对包括发行人首发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主要财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等具体事项进行查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对《执业细则》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执业细则》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4、证监会依法对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阳雪初内幕交易“中青宝”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阳雪初违法所得197,188,114.7元,并处以197,188,114.7元罚款;依法对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许伟强违法所得5,442,513.48元,并处以10,885,026.96元罚款;依法对袁志敏、王宗明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王宗明分别处以589,130.98元、392,753.99元罚款;依法对孙咸明内幕交易“维力医疗”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孙咸明违法所得130,916.85元,并处以392,750.55元罚款。吉林证监局依法对肖卫东、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案作出行政处罚,对肖卫东、张永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阳雪初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杰频繁沟通联络,控制多个账户,通过杠杆融资、抵押房屋贷款、融券等多种手段筹集大量资金巨量买入“中青宝”并获利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许伟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悉内幕信息的郑某州联络,并利用本人及其妻子王某梅的账户重仓买入“鼎立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涉案账户,二人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孙咸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海联络接触,并利用姚某芳证券账户突击、集中买入“维力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肖卫东、张永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并分别控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账户买入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