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古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长期违规借用他人车辆;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长期违规使用民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或他人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怠于履职,拖延办案,对本单位违规采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税务稽查、办理取保候审、终止调查询问、业务承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古峰身为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操守,沉迷古玩、玩物丧志,为官不廉、为官不为,知法犯法,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古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古峰简历
古峰,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河南修武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2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3年12月,任云梦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1996年6月,任孝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1年9月,任孝感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07年1月,任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07年12月,任鄂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08年2月,任鄂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7年2月,调湖北省检察院工作(2017年5月任检察员);
2018年3月,任湖北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2018年5月,任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
2019年8月,退休。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