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8月25日电 (记者 申冉)24小时轮值、错时上班、共享用工、在家线上办公……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种形式的复工加快了生产生活秩序的全面恢复,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劳工纠纷。为及时有效化解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处理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各项规定,力求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该《指导意见》明确,在今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又未能在六个月内补休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或者虽复工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对用完各类休假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被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对该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或者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的,如双方就调岗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以延迟复工系因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限制为由安排标准工时制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履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双方对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合理性。
对于共享用工,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临时将劳动者指派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对于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按照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在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其实施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不过,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特殊时期引发的劳动纠纷,各部门将推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用工指导和争议化解,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共谋发展,促进双方共同营造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服务。”(完)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