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官”,何以变巨贪
半月谈记者 兰天鸣
银行业内近期浮出多起“小官巨贪”案件。违法者涉案金额巨大,引发负面效应和经济损失不亚于贪腐大“老虎”。原为“小官”,何以变为巨贪?
“小官巨贪”手段花样百出
半月谈记者梳理约20起涉银行业基层“小官”的贪污腐败案件后发现,“小官巨贪”花样频出,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内外勾结为其主要方式:
——里应外合,套取超9亿元投资。2015年10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前员工张仲夏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9亿余元资金挪用给吕某等人用于营利活动。3个月后,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仲夏再次使用同样手法将该行的另外9亿余元挪用给吕某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由于吕某的合作伙伴在投资期货和经营转贷业务时发生大量亏损,最终致使第二次挪骗的9亿余元银行资金无法归还。至案发,共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无法收回。而张仲夏个人先后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114万元。
——索贿受贿,银行工会干部非法所得超千万元。半月谈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2012年4月至2019年3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部高级工会干事、机关团委书记于涛利用其负责组织交行开展劳动竞赛、员工关爱、职工之家等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业务单位谋取利益,索要及收受业务单位贿赂共计1000万余元。此外,于涛还职务侵占套取交行82万元。
——以贷谋私,“存款回报费”获利超700万元。2019年12月,重庆市四中院二审对银行员工翁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翁科在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多家公司的“存款回报费”予以私分,有公司允诺给付翁科贷款金额1%的感谢费,翁违法所得超过735万元。
此外,2019年3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前总经理助理张弘也通过为他人提供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273.8万元。
“小鬼作怪”频频洞穿内部监管
半月谈记者在多个案件中发现,银行“小官”腐败多发于金融资源密集的部门,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亿元不等,并呈现如下特点:
——关键岗位“小鬼作怪多”。半月谈记者发现,贪腐多发于银行基层,如地市支行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产品经理、工会干事等,掌握审批等实际权力。
多位长期办理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表示,职位低并不意味着所掌握的金融资源配置的权力小,关键是相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在关键岗位”“是否掌握一定的权力”“是否能从信息不对称中牟利”。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卢勤忠告诉半月谈记者,金融机构中资金运作额度较大,意味着贪腐所得可能更大。由于有些金融机构并非属于国有企业,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很多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罪名认定上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具体量刑的处罚上就明显低于公职人员。
——管理漏洞成腐蚀重灾区。相关案件中,涉银行业“小官大贪”往往利用贷款审核与发放、伪造假汇票、不良资产清收法律服务、同业账户开设、虚构融资租赁第三方中介等漏洞,与他人串通作案。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兴律师认为,不少犯罪者都是负责或曾经负责银行具体执行层面的工作人员,可以轻易寻找到漏洞,并利用对流程的熟悉、通过对规则执行尺度的左右找到解决办法。“好比隐藏在木头中的白蚁,不容易察觉,但一旦发生问题,往往社会影响面较大,容易打击外界对金融市场环境的信心。”他说。
——内部报案积极性偏弱。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逄政表示,他在日常案件办理中发现,当前银行内部纪检或监管人员与一般民营企业的风控人员相比,专业性有待提高,例如对“大额的资金流向不够敏感”“对秘钥的管理不够严肃”,“有的银行操作员挪用了几十亿元资金后才被发现”。
他表示,一些银行在发现金融犯罪后,报案积极性不是很高。在处理一些涉银行金融的案件中,银行内部更愿意采用民事手段问责,不愿用刑事手段处置。“部分原因可能是忌惮银行内部人卷入刑事案件后给银行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反腐拍蝇”触角亟待向基层下探
金融市场良好发育离不开反腐长效机制。多方认为,亟须加强对银行业内腐败“拍蝇”,降低金融风险,给市场注入更多信心。
——反腐下探,抓关键少数。逄政建议,银行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监察,将重点进一步下探。瞄准银行业中对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罗兴认为,银行反腐近20年来一直都是社会热点,这与我国金融机构合规体系建设长期滞后于金融发展速度有关。要在银行内部真正形成“零容忍”的企业制度和文化,将反腐力度和警示传递到神经末梢。
——形成合力,织密外部反腐大网。卢勤忠表示,由于涉银行业职务犯罪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存在发现和侦办难的问题,需要外部监管部门形成合力,筑密筑高防腐防变大网。
银保监部门、地方监委、银行内的纪检监察部门可在专案组配置、职责分工、合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可将银保监部门、银行内的纪检监察部门熟悉金融业务、擅长数据筛查的天然优势与地方纪委监委在谈话突破、证据固定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发挥出“1+1>2”的效果,并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立体监管,做好内部把关人。罗兴认为,基层工作者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监管应向“深度”“宽度”“灵活度”方面拓展,助力银行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他认为,在金融犯罪多发的重点领域要不断更新监管方法,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可疑交易的预警机制和区块链技术的永久留痕特点。在监管手段上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和“钻漏洞”行为对攻中不断升级。
“银行在金融赋能体系里处于上游,需要有大监管视野,应该将其供应商、同业机构、客户等体系也纳入监管。防止多方串通后造成的问题业务合规的假象。”罗兴说。(刊于《半月谈》2020年第13期)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