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速递)浙江检察长建议为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盼解三大难题
中新网北京5月25日电(柴燕菲 王逸飞 郭其钰)此间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建议,适时将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其看来,这将解决当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调查核实缺乏强有力保障措施、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不足等问题。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7年正式确立,而浙江是国内探索该制度的前沿省份之一,十多年前即在全国最早开始探索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贾宇介绍,目前,浙江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以整改为主,以赔偿、修复、劳务代偿为辅的公益保护模式。
“首先,我们构建以诉前为主、诉讼为辅,诉前与诉讼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我们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诉讼之前,问题发现后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来、发送检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然后检察机关积极地支持、帮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目标,而不是追求把它变成一个诉讼案件。”贾宇介绍。
开展公益诉讼方面,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浙江检察机关共立案15458件,启动诉前程序14443件,诉前程序占93.4%,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13217件,整改率为99.9%。
贾宇指出:“其次,浙江检察机关注重办案质效,就是强调办理重特大的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司法诉讼,这类案件成案的标准都在探索中。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要把办案的重心、主要精力放在严重损害公益的重特大案件上来,更加有效有力地推动依法行政的进步,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
去年6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引导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规定》出台以来,该省共办理重特大案件710件,重特大案件办理率为7.97%。
“强调恢复性司法”是浙江公益保护模式的第三个特点。“产生了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后,我们不但要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惩罚,还要推进当事人对他造成的损害尽可能地进行补偿恢复。”贾宇介绍,过去两年半时间,浙江检方共督促修复被毁耕地、林地2777亩,清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66万余吨,督促查处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33.65吨,督促收回国家所有财产、权益8.5亿元,督促收回国有土地758亩。
此外,浙江提出加强“等”外案件的积极探索,在公益诉讼新领域主动回应民众的新需求新期待。
如杭州萧山区检察院针对一些家政公司未建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未明示服务价格、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提供家庭服务人员品行道德信息等安全隐患,依法督促市场监管局开展行业整治,推动创建数字化背景信息核查平台,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向消费者作出不同等级的风险警示。
“公益诉讼是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使命任务,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虽浙江作出了诸多探索,但在采访中贾宇坦言,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三大难点。
“第一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第二是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缺乏强有力保障措施,第三则是检察机关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还需加强。”贾宇说。
以调查核实缺乏强有力保障措施为例,他指出,目前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手段单一,没有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很大程度上依赖被监督对象的配合,对于被监督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手段或者措施极为有限,调查核实缺乏刚性。
5月15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对上述内容也予以了回应。如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调查核实权、妨碍检察调查的处置、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补强法律规定、赋予检察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基于平时工作调研的思考,贾宇今年将关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议案带到了北京。
“在全国层面,随着公益诉讼实践蓬勃发展,法律滞后问题也逐渐显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性质、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法律尚未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手段不足,向法院起诉前的程序存在法律空白,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贾宇建议,全国人大开展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调研,适时将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为检察公益诉讼在操作层面厘清一些认识,也使之更加有法可依。(完)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