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5月19日讯(记者 姜雪颖)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防控措施使一些餐饮业等服务行业面临着缴纳租金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基本上把握了两点。首先,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一定要相关法律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其次,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刘贵祥进一步解释,“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其次,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这个时候我们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他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对这种请求,按照《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是予以支持的。”
刘贵祥介绍,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诉还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为承租人没有支付这几个月的租金,出租人说他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会不予支持,这点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租金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