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5月19日讯(记者 姜雪颖)近年来,因未成年人打赏网络直播主播、购买游戏装备而刷掉家长巨额存款的新闻接连发生,其中更有不少引起了家长与网络平台的纠纷。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刘贵祥认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对此,刘贵祥介绍,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