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及我省《决定》,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统一了资源税税目,确定了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规范了优惠政策,优化了征管操作,强化了部门协同,充分彰显了以绿色税收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努力和实践。
《资源税法》及我省《决定》的实施,结合我市拥有资源实际,将对我市资源税纳税人带来如下新变化:
一是税率变化。自2020年9月1日起,地热资源税税率执行新的税率标准。地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具体税率标准为:采灌平衡型1元/立方米;消耗型12元/立方米,县市实行统一的税率标准【原税率标准:省(辖)市8元/立方米,县(市)5元/立方米】。根据豫财税政(2019)7号文规定,2021年12月31日以前,对我省资源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
二是征管方式变化。资源税法取消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我市对“其他粘土”征收资源税,将对纳税人直接征收,不再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征管方式;
三是税收减免的变化。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方便快捷。
四是纳税期限变化。《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取消原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规定,并将申报期限由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申报的频次。
五是强化部门协作。我省《决定》要建立健全本地跨部门资源税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将促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良好协作,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税收共治格局形成。
按照《资源税法》,涉及我市中原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依然按照“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濮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