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录可将文明行为情况纳入考察、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者损害的免责、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6月24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自8月20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南京的文明城市建设迈入法治化进程。
全社会共同促进
根据《条例》,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条例》提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此外,《条例》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文明行为规范要求: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有部分委员提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文明行为促进的全过程。据此,《条例》明确,公民应当忠于祖国,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立法保障凡人善举
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等事件时有发生,“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也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本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有部分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条例》应加大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为‘好人’保驾护航,鼓励凡人善举,倡导守望相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魏从农介绍说,《条例》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作为博爱之都更应当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让他们感受到立法的温度和力量。”魏从农说,《条例》还对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弱势群体生活和出行保障提出要求,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等。
《条例》还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医患关系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不干扰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同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此外,《条例》还明确在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践行“光盘行动”。
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
“违法行为成本过低、处罚手段单一,是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彭振刚介绍说,《条例》为此提出将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对常见、突出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清单由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制定,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将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实施奖励,使其享受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