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 赵建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中国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下称负责人)21日介绍,《条例》对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加快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下达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防范地方征收“过头税”。
负责人表示,《条例》对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作出规定,对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作了细化规定,对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随着财政收入增长,中国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条例》规范了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条例》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负责人还介绍,对于政府债务管理,《条例》也作了规范: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政府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完) 【编辑: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