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高凯)被视作公民“全时保护”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起实施,其中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7月31日在北京表示,此次民法典特别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
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的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上,王利明表示,性骚扰问题可以说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民法典1010条此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
他指出,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了性骚扰案件,有不少单位,像学校、机关,也受理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但是法官感到最困惑的问题是,找不到一个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的定义,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此次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意义重大。
王利明称,性骚扰的标准如果认定过宽,可能会妨碍人们的行为自由,但是如果认定过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所以,法律上明确性骚扰的标准,就涉及到了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以及怎么样准确地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问题。
他指出,民法典1010条第一款,确定了三个标准来认定,第一是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等形式,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一定是针对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对于民法典特别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王利明表示,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上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他同时指出,尽管民法典规定单位有义务防范性骚扰,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出现性骚扰的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王利明称,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但这也不代表相关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具体情况要根据过错来确定,要看相关单位是不是因为其过错,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要看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
他指出,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时特别要考虑其是不是有过错,这个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是不是产生了作用,而不能简单地说相关单位比如现在没有建立投诉机制,不完善,就要赔偿。所以最终的认定,要根据过错来判断。(完)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