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近日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送审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
资料图:一场文化节主题秀。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草案送审稿共设9章、75条,包括总则、创作生产、文化企业、文化市场、人才保障、科技支撑、金融财税扶持、法律责任、附则。
草案送审稿总则明确,本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国家鼓励文化产业内容、技术、业态等方面的创新,营造有利于涌现文化精品和人才的社会环境。
草案送审稿总则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创作生产方面,草案送审稿指出,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以下优秀作品: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优秀作品。国家鼓励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培养和扶持优秀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评论人才。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托旅游资源创作生产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深度融合。
文化企业方面,国家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录。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规范引导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
文化市场方面,国家维护文化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扰乱市场行为,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文化产业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虚构市场评价信息,不得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或过度炒作,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国家建立文化市场诚信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人才保障方面,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育社会化文化产业人才教育机构、培训机构。
科技支撑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培育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绿色印刷等新兴文化产业,推动与相关新兴产业相互融合。
金融财税扶持方面,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文化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银担合作、再担保、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融资风险。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送审稿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内容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非法传播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伪造、变造或非法出租、出借、买卖相关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骗取国家文化产业优惠政策支持的;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从事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虚构市场评价信息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罗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