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广大市民在市城区范围内可对以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扬尘、燃煤、机动车、企业非法排放废弃物、挥发性有机物、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黑臭水体及河道排污口等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
2.来信来访举报: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濮阳市开州路市政府9号院(老检察院)7楼710房间,邮编:457000
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pyshbj.gov.cn或“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三、奖励金额
(一)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合执法组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书的;
2.违法使用散煤的;
3.施工工地污染(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
4.垃圾、秸秆、树叶焚烧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经检测不达标的)及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8.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9.加油站、汽修店、餐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等违法行为;
10.“黑车”(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11.黑臭水体污染。市城区范围内的黑臭水体污染(河流、坑塘、沟渠以及较大面积的地面污水积存等水体,通过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判定、调查问卷判定、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判定等手段认定);
12.排污口。市城区范围内尚未发现的、违法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13.其他违反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污染行为。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联合执法组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
2.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
3.排污单位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散乱污”,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
5.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6.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或擅自恢复生产的;
7.违法流动销售桶装汽油的车辆;
8.违法加工及销售散煤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联合执法组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规定的;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重大环境违规违法线索的,经联合执法组查实查实,根据查处案件罚款的额度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
四、奖金申领
1.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或向攻坚办提供有效身份证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2.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3.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2.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2.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3.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