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7月31日电 (王俊惠 岳旺)3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发布,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共设八章五十八条,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保障与指导、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其中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明确,贵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完) 【编辑:李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