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建设,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法律具有保障性、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健全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须有法律支撑。
今年年初以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这次疫情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和不足。比如,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方重应急、轻预防的倾向仍未扭转,各级传染病医疗机构投入相对不足,医疗物资等战略储备不足;各级疾控机构普遍存在能力不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都为我们敲响了疫情防控的警钟,让我们认识到加快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立法建设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保障性、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健全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须有法律支撑。因此,我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依据,依法修订与调整现行法律规范。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然而,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理念、机构设置等的调整较大,法制建设却未及时修订与调整,部分法律条款已明显滞后,且一些条款、应对层级存在交叉、矛盾的关系,因此应对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规范进行更新、修订。
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修订周期一般较长,且技术过程较复杂,为缩短修订周期,可仅修订或增减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从立法技术层面,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应体现包容性与开放性,不宜事无巨细作出详尽规定,后续应修改的部分,可考虑使用司法解释形式引申到相应的领域。
加快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工作,增强中央对地方立法的技术指导力度。2003年后,中央政府吸取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出台了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我国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则明显滞后和不足。因此,应加快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工作,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上位法,积极开展前期立法调研,推进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规范的制定。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通过示范法律制定、集中培训以及立法咨询等,为各地方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技术力量支持,提高地方的立法水平。
多部门联动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公共卫生应急领域的专业性非常强,涉及流行病学与防疫、预防医学以及生物医学等专业知识;而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效性强。因此,应强化多部门联动共同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
积极推进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跨越区域、超越国界,并有可能威胁全球安全和人类命运。这要求我国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并借鉴其他国家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的发展经验;另一方面应该与深度参与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相应的公共卫生应急合作协议,加强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
综上所述,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必须不断加强立法建设。而在完善应急法律体系过程中,既要突破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问题,又要考虑长远的谋划安排,做到标本兼治。
□皮剑龙(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