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乡村治理应维护发展好农民权利
张英洪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题中应有之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要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乡村居民的基本权利。以全面深化改革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应是维护和发展农民基本权利的过程。
实现乡村治理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这个目标肯定有很多,但乡村治理最核心、最基本的目标,就是要维护乡村居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是财产权利。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社会保障权利。乡村振兴和城镇化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全国农民和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公共参与权。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参与权,这才是现代化的乡村治理。
回眸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乡村治理面临四个方面的基本转型。
从一个封闭的社会向开放的社会转型。以前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建立在封闭社会的基础上,在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中,封闭的社会走向了开放。
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的转型。以前的乡村治理都是在城乡二元体制这一基本前提下完善政策体系,现在的乡村治理则要适应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的转变。
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不清晰向现代新型集体经济的产权清晰转型。现代新型集体经济与传统集体经济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产权要清晰。
从传统的管理型模式向现代的治理型模式转型。传统的管理型模式习惯管理别人,强化管理而不是强化服务。现代社会治理则要求多元共存、多元治理、扁平化的管理服务模式。
无疑,乡村治理转型给乡村治理带来诸多挑战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一系列滞后上:政策制度滞后于基层实践。在改革过程中,许多伟大的创造来自基层、来自实践、来自群众,但是我们的一些政策制度还没能与时俱进。制度建设滞后于政策。我们现在很多好的政策文件,没有上升到制度和立法上来。社会治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使我们国家从经济落后的国家转变成GDP全球第二的经济大国,但是我们的治理体系、治理观念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途径。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籍改革的目标是消除户籍歧视,实现身份平等。城市中的户籍改革,既要赋予本市户籍农民市民身份,又要赋予外来流动人口市民身份,实现全体常住人口“同城同权”,同享尊严。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来说,涉及的产权主要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住房以及经营性集体资产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使农民拥有完整的产权。
——深化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要建设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从立法上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提高到国际公认的水准上来。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深化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我们有的村、有的镇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已达到了小城市的规模水平,却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和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传统的行政体制问题。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如果没有社会的参与,没有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参与,完全靠政府治理,就会缺乏弹性与活力。社会组织能弥补政府很多不足,单靠政府治理是远远不够的。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同样需要转变传统的观念,树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观念。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城市优越,农村落后,城市优于农村。事实上,城市与乡村是两种不同的文明,不能以一种文明凌驾于另外一种文明之上。我们认为乡村文明是母文明,城市文明是子文明,城市是乡村的孩子,不能因为孩子长大了就否定母亲。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活在世上,都希望活得有自由、有尊严,都希望有基本的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当前,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首要做到的是真正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尤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话语权。
中国古代有句治理名言:“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实践经验表明,凡是尊重农民意愿的事,大都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凡是有悖农民意愿的事,往往事与愿违,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强迫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强迫农民上楼等现象,无一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遭到农民的抵制。党和国家在政策文件中一直强调尊重农民意愿,一些地方应予以深刻反思,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作者系北京市农研中心研究员) 编辑:原碧霞 何宛豫(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