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修订最重要的一条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修订最重要的一条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01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受不受影响?
监管机构批复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范围;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02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受不受影响?
由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在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对于银行部门有放贷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制,但自本世纪以来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先后取消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重大突破。目前,监管机构未对持牌机构有明确的利率上限限制。
但是,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从逻辑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部分消金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多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而这些年,由于打黑除恶下催收市场的规范,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委外催收的合作对象更加慎重,也加大了对于司法处置借贷纠纷的诉求和依赖。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事实上,如果没有这样的潜规则,部分民间借贷会借和银行合作开发助贷模式继续收取高息,那么银行部门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伞,在打破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同时,还会加剧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
事实上,当前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是必然趋势。在实体经济困难的当下,中央层面上一直推动金融市场想实体经济让利,且明确正规金融今年向实体让利1.5万亿,金融监管机构也在严格要求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相应指标;因此即使没有本次最高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规定,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行也是必然趋势。民间借贷市场也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但不属于金融监管管辖范围内,这次由最高法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也推动了民间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进程。
03助贷机构会不会受冲击?
在银保监会对于助贷市场的发文规范过程中,合规银行已经开始审慎要求助贷机构控制借款人的息费总成本。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银行部门对于合作助贷机构要求的息费总成本控制线下调。部分超限助贷机构可能被剔除银行白名单。
此外,由于银行部门的强势地位,在助贷合作过程中大多助贷机构都要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兜底,也会导致助贷机构的生存压力加大。事实上,在下调的息费下,部分客群质量较差的助贷机构或者仍是通过第三方买量的助贷机构会陷入亏损境地,其获得的助贷服务费收入可能无法覆盖获客成本以及兜底成本。
04政策建言
当前LPR整体是下行趋势,而且考虑到全球金融市场和国内经济形势,还有进一步下行空间。全球来看,发达经济体利率已经接近0,部分经济体甚至要实现负利率。我国一年期LPR今天是3.85%,后面降低到2%以下完全有可能,那么LPR四倍的利率管制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在8%以内,这样民间放贷者要不然就是必须与持牌金融机构竞争客户,要不然就是得服务合法收益完全无法覆盖信用风险的次级客户。
服务同样的客群,金融机构有接入征信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但民间借贷暂时无法接入征信(除p2p因为行业清退原因允许接入征信),本身违约惩戒手段就相对有限,无法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而考虑到LPR是正规金融的利率锚,这块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央行推动正规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背后是大量的低廉的再贷款资金支持;而民间借贷是货币政策间接传导带来影响,缺乏央行资金的支持,其市场利率走势有可能与正规金融利率走势背离。
笔者认为,从推动更美好的金融市场建设,以及强化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角度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是有必要的,本次上限的下调也充分体现了最高法的担当和作为。但建议设置更加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的一定分割线,作为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这一倍数可能是应该根据实体经济情况灵活调整的,提高相应管制的智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