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意见》就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当前,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经成为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8月18日,证监会对延安必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调查结果显示,为了掩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延安必康的年报里虚增货币资金累计数十亿元。在正式处罚出来后,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封芸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以及最高院等联动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体现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全面落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更能促使资本市场的规范运作、真实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我国资本市场的活力与动力。
今年以来,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决心。据证监会近期披露的数据显示,1月份至6月份新增各类案件165件,办结15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共5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
而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96件,罚没款金额41.83亿元,市场禁入66人。对比来看,虽然今年上半年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数量仅为去年的33%,但是处罚金额已接近去年全年的92%。由此可见,今年以来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去年大幅提升。
证监会今年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一张创出了今年以来证监会最高罚款纪录。据证监会6月份通报,依法对汪某元、汪某琤内幕交易“健康元”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6亿余元。
具体来看,经证监会调查,在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鸿信行有限公司减持及转让健康元股份的内幕信息公开前,汪某元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与汪某琤共同控制多个账户并投入巨额资金交易“健康元”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联络、接触型内幕交易行政违法案件,损害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央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司法文件,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处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另外,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为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7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为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增强发行人对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降低上市公司违规发行的可能性。”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能够最大程度地向市场展现公司的真实情况;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真实情况,不会被假消息、假新闻所干扰,增强了投资判断的准确性。
“我们特别关注到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点,即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民、行、刑法的赔偿款、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作为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将优先偿还,这是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有力措施。”封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