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中泰信托“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泰18号”)逾期事件有了新进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泰信托回购基本价款及回购溢价款4.9亿元,以年利率6.525%计算违约金。
据中泰信托官网,“恒泰18号”于2017年5月份成立,投资门槛为1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中泰信托提供的项目资料显示,恒泰18号向青海省投提供融资48040万元,涉及159名投资者。该项目于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陆续逾期。据悉,2019年3月份,青海省投发行的PPN及海外美元债券逾期,由此拉开违约浪潮,多家金融机构陷入其中,“恒泰18号”也在列。由此,中泰信托要求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青海省投并未按要求还款。2019年3月29日,中泰信托将青海省投告上法庭。
时隔一年,一审判决结果出炉,但关于违约金计算比例一项,未能如中泰信托所愿。判决显示:被告青海省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泰信托回购基本价款和回购溢价款共计48966.74万元、违约金1079.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48966.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计算的违约金,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8966.7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对此,中泰信托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受托人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比例,法院认为比例过高,故在判决中进行了核减。“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将组织召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对是否上诉进行表决。”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记者 邢萌)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