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议案的说明。2019年10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
生物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危险性,也为人类带来益处。生物安全法草案将统筹安全和发展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草案将积极应对国家生物安全挑战,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另一方面,生物安全立法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
针对我国法律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
据悉,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包括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由于立法涉及范围广泛,草案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
在制度设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