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消费利用大省广东省,拟划定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并严厉打击违法食用行为。
9日傍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大官网挂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对违法食用行为大大提高处罚力度,食用者最高拟可罚款1万元。
广东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所有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这位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以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对于对违法食用行为,条例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于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例规定,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按照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广东是野生动物的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900多种,占全国种数10%左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国三分之一。广东民间有爱吃“野味”的传统,形成了较大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
广东省林业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资源调查,广东共确认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已有900多种(其中哺乳类约140种,鸟类590种,爬行类150种,两栖类60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114种(如华南虎、鳄蜥、黄腹角雉、林麝、豹、蟒蛇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9种,白鹇(省鸟)、黑脸琵鹭、穿山甲、猕猴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95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6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超过620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条款中,提出按猎获物价值进行罚款,不一定合理。现在很多陆生野生动物都停止交易了,哪来的价格呢?建议直接改成罚款数额。”他还认为,要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明确每个部门都负责什么,并建立统一的举报信息平台,特别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李振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应考虑《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皮书中的珍稀濒危物种。
“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国家都已明令禁止了,怎么还有合法捕获和人工繁育?”李振基说,征求意见稿中“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的提法不准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可能由县级组织评估。另外,有关“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的提法,建议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以后再出台或先不提。
广东环保志愿者张西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野生动物药用、皮毛利用和禽畜目录目前争议较大。目录属于法律一部分,授权政府部门制定,而且还是地方政府部门,不够严谨。建议全国人大授权,由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专门委员会草拟,并最终通过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