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新冠肺炎病毒来源的追溯而引发的野生动物保护话题,再次进入人们视野,并引发广泛关注。
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
这是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决定》出台后,很多人会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吃?第一财经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总而言之一句话,一旦名单正式公布,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有些耳熟能详的动物也出现在这个“大致”的目录中,令很多人感到非常疑惑。比如火鸡和鹌鹑,不是很常见的禽类食物吗?在很多便利店还有卖火鸡三明治的呢,一些发达国家也都在吃啊,为什么突然就不让吃了?
还有中华鳖,俗称甲鱼,按照大多数普通人的感觉,人工养殖的甲鱼应该没问题才对,为什么也要禁止呢?甚至有人开玩笑说,禁食野生甲鱼,用不了几年,湖里的甲鱼就可以吃鸭子了。
跟中华鳖养殖产业一样,梅花鹿也被列入禁吃野生动物,但东北很多正规鹿场养殖的就是梅花鹿,是一个有百年历史的产业,专业技术都很成熟,为何突然就不行了?
还有蝎子和蜈蚣,在一些药店是作为中药来使用的,有人拿去泡药酒,如果不能食用,泡药酒是否属于可食用?
尽管这个清单最终要以相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专家也在统一意见之中,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决定》的出台,有点应急性质。时间上如此仓促,会给广大老百姓造成一种手忙脚乱的错觉,各位专家也应该坐下来认真仔细地推敲一下,因为这是法律,事关长远,还要考虑可行性的问题。
根据2017年中国工程院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目前,我国各地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业已形成集约化生产。根据调查估算,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0多万人,创造产值5200多亿元。
如此大一个产业,涉及这么多人就业,还有很多习俗问题,不是一刀切就能全部关闭。这种情况给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困局可想而知。
其次,还要考虑社会承受力的问题。任何一项法规的出台,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对人们的生活及从业人员产生重大影响,不可不慎。
有的专家称,对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要采取“一刀切”,有利于14亿人的安全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一刀切”下去,切掉的是极少数人的商业利益,在14亿人的安全利益面前,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者的商业利益轻于鸿毛。
这种说法表面上冠冕堂皇,实际上是缺乏根本的法律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是走向了一个极端,极端之下,不会有健康正常有序的社会状态。对非法活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但很多从业者是合法经营的,需要得到相应补偿。《决定》的出台实施,肯定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政府至少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现在,我国的法律建设已经形成了体系,无法可依的情况基本不存在。拿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来说,《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都对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和滥食有一定的规定,但又存在一些共性的不足,法律法规方面也存在最后一公里的梗阻问题。
《决定》是对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益补充,但将来的修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要避免可能出现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或者临时抱佛脚的情况发生。因此,名录的披露须先经过谨慎周全考量,不应仓促行事。
法者,国之植也。立法应意在长远,不能矫枉过正。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