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国家税务总局2月17日晚印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通知》表示,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要求,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