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俭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而《条例》说的是怎么做,也就是让人有章可循。只有配套措施到位,才能保障《外商投资法》的落实工作。
为落实好明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条例》于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
提前明确事项、防止落实中“虚晃一枪”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一直有序推进。
周世俭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推动《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和落地是中国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今年“两会”期间通过了《外商投资法》,显示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随后就要加紧制定配套条例和措施。“因为只有法而没有条例的话是很难实施的,条例和配套措施是给中央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指导,否则(在落实中)只能是虚晃一枪。”
对于《条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未来将制定的落实细则,周世俭强调,“在具体措施上,千万不要形成原则上同意,具体上我不管,一定要真正贯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外商投资法》明年初起就要施行,为了依据法律来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需要把与该法律相违背或不相符的规章进行调整、修订或取消。”
落实内外企业权利、规则、机会平等
《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
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中国商务部前副部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实施《外商投资法》)将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他称:“在朝着全球最佳营商环境的预期努力时,要实现三个平等,即外商、民营和国企的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机会平等。就好比不管你是哪里人,我们高考都做同一套试卷。”
二是强化投资保护。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
刘向东表示,这是保障性的规则和制度性的开放。只有保护好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他们才会打消顾虑,愿意到中国来投资,真正地参与到中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真正地与中国的企业开展公平和有效的竞争。“如果没有这种法律制度上的这种保障,一些高新技术的外资企业是很难愿意把它们的一些新型的成果拿到你的实验场上去实验的”。
魏建国此前对第一财经分析,只有加大违规的严惩力度,才能让使更多的外商看到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让外商对中国市场的未来的预期变得更好。
地方不得以人事换届等理由违约毁约
此外,《条例》还强调,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
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会议要求以贯彻外商投资法和《条例》为契机,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中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周世俭说,这次的《外商投资法》,包括制定的配套条例,显示了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意志信念和决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
“我们要从40年改革开放中的商品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提高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两个加在一起,这才叫全方位开放。” 周世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