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6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放宽准入条件
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相适应,《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银保监会认为,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在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入华的行动指南,具有可操作性,为保险业开放提供制度保障。接下来,一些保险公司上报材料,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完善股权管理
在股权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施细则》规定,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朱俊生指出,主要股东股权五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意味着监管层在继续开放的同时,也希望规避一些风险,或者说减少一些风险冲击。
统一监管规则
《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相关人士指出,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
具体来看,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
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相关人士认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空间广阔,从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市场注入“正能量”。目前全球保险业的增长都是低速的,而我国则是两位数以上的增长,未来五到十年仍可以保持10%至15%的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