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冕)国家文物局近日公布《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明确支持文物古建对外开放,并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导则提出,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日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国家文物局表示,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国家文物局明确,文物古建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