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后,什么样的借贷行为是合法和相对安全的,这一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上月持平。
与过去的24%和36%两档利率相比,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但企业获得资金的难度是否会增加?个人、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又应避免哪些陷阱?
防范新风险
从法律上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告诉记者:“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做民间借贷业务的正规机构,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牌照),第二是要将借贷利率限定在法律范围内。”
“实际上,司法保护利率不等于民间的实际运行利率。它指的是,如果当事人去法院起诉,那么超过15.4%利率的部分就要被当作无效。”李有星说,但执法的一般原则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实际上在民间借贷中,如果你情我愿都谈好了,最后执行掉了,也就没有争议了,法律也不会过问。”
民间借贷利率大幅降低,是否会引发风险?浙江轻车熟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寿根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压缩到这么低的一个范围,部分机构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良手段来追逐利润。是否会引发“套路贷”或其他不良模式,需要密切观察。
李有星也认为,民间借贷接下来可能会“变样”,“我了解到有的企业表示,借贷利率低了,那就可以用货物销售的名目来订立合同,或以债权债务、赠与等方式来结算。况且,一旦利率变低,客户需求量增大,那么利率还是会升上来。”
陷阱种种
除了《规定》中提到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外,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哪些?
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杨佳捷律师告诉记者:“一个是民间借贷过程中,只有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曾经转账的情况,其诉请未必会获得支持;另一个则是在借贷过程中出现了欺诈、胁迫等情况,会直接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范畴内,借贷人若为中小微企业,需要注意规避哪些风险?
“民间借贷中,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种情况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无效。”杨佳捷律师表示,“第一种是企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借款,它还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种是企业如果向内部员工借款,该行为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如果借款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但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中小微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企业向企业进行借款的,要保证出借企业的款项来源必须合法,其利率也不能超过此次新规的上限。”杨佳捷律师表示。
如果民间借贷中的借贷人是个人,则需要防范哪些陷阱?
杨佳捷律师表示:“实践中,出借人为了达到抬高利率的目的,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费用,如违约金、滞纳金、催讨费、逾期利率等,但其总费用超过新规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
杨佳捷律师还提醒,要防范一些职业借贷人成立所谓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公司化的形式来从事非法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