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企业将于下周一(8月24日)上市。而在此之前,多项法律法规配套措施密集出台,快步“补短板”,推动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
8月21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责令回购的规定,做出具体制度设计。
谁来回购?回购对象是谁?回购价格如何确定?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都做了规定。具体来看,可以提炼为九大要点。
要点一:科创板、创业板先行适用
证监会称,此次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适用的板块方面,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要点二:既适用IPO,也适用再融资、并购重组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不过,在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要点三:回购对象有明确持股期间要求
回购对象是谁?《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规定了明确的持股期间。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股票要约的,符合条件的回购对象为,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不过,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二)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其中,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要点四:买入价格高时,以买入价作为回购价格
关于回购价格,《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前述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是指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要点五:哪些情形责令回购,由证监会“审慎决策”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责令回购是一项新制度,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比较少,因此《实施办法》没有对在哪些情形下适用责令回购措施、哪些情况下不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证监会将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欺诈发行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决策,确保做出的责令回购决定务实可行,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证监会称。
《实施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
要点六:完成回购,有期限约束
《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要点七:回购方案须包含八大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要点八:方案不达标,证监会可要求重新制定
《实施办法》明确,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要点九:不服,可申请复议,但期间回购不停止
《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