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绯闻总是能“出圈”,资本市场的有关传闻也不例外。
近日,深圳市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安扬的一篇投资笔记称,一家上市公司的四名女董事和男董事长均未结婚且都育有子女,女董事分管财务、采购等,并表示这种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特别罕见。
很快,外界迅速将笔记描述的情况和上市公司华盛昌对号入座,华盛昌当前的非独立董事构成中,恰好是董事长一人为男性,其他四位董事为女性。华盛昌在IPO招股书中也曾披露,董事长袁剑敏与副董事长车海霞生有一儿一女,不过二人“未曾存在婚姻关系”。
对此,华盛昌5月24日下午紧急发布澄清公告表示,除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关联关系外,董事长和其他3名女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媒体所传播的董事长与女董事的关系与事实不符,并且不存在公司治理违法违规的情形。
公司澄清并不能完全消解市场的质疑,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婚姻关系但育有子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甚至共同实控人?深圳一位资深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事实婚姻和实际控制人在法律上刚好都是一个不太确定的概念,在不同的法规上都有不同的界定。目前市场流传的这些信息并不能认定人家是事实婚姻,也不能认定属于实际控制人。
“妖股”华盛昌卷入绯闻
说起华盛昌,股民们第一印象都是4月上市以来的多个涨停板。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板上市,之后股价一路高歌猛进,从14.89元/股的发行价涨到5月22日最新收盘价69元,一个月余股价翻了3.63倍,市值猛增72亿元。
作为目前火热的次新股,华盛昌今年以来业绩也逆势大涨。作为“防疫概念股”,华盛昌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9亿元,同比增长90%,归母净利润8959万元,同比暴增322.89%。业绩利好给股价带来强劲刺激,4月28日一季报披露以来,华盛昌已累计录得9个涨停。
人红是非多,股市同样如此。卷入绯闻的华盛昌在热议中被放大,此前招股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关系也被挖掘出来。
3月23日,华盛昌发布的IPO招股书中提到的各股东关联关系显示,董事长袁剑敏与副董事长车海霞生有一儿一女,未曾存在婚姻关系。
事实上,在华盛昌上市前证监会也曾提出过质疑,在反馈意见中曾提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袁剑敏与车海霞是否曾经存在过婚姻关系,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对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曾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回应,经向袁剑敏及车海霞访谈了解并经核查,二人之间未曾存在婚姻关系。
当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未认定二人为共同实控人有五点原因:一是二人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安排,双方均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二是发行人《公司章程》中不存在袁剑敏与车海霞共同控制发行人的安排。三是袁剑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85%,其所持股份比例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四是袁剑敏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起到重要作用;而车海霞未参与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提名。五是车海霞仅负责发行人的人事、行政事务,且持股比例仅为1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袁剑敏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起到重大作用,其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袁剑敏与车海霞双方按各自所持有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双方在发行人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上并未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认定袁剑敏与车海霞并非共同实际控制人理由充分、合法、合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称。
特殊案例背后的法律定性之难
对于华盛昌事件,外界看见的是绯闻,律师们看见的则是特殊案例之下的灰色地带。在多位律师看来,事实婚姻、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三个并不够清晰的概念,因此对华盛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关联关系也很难直接套用法律概念。
前述深圳资深律师表示,首先事实婚姻是《婚姻法》原来为解决《婚姻法》颁布前的事实上存在的婚姻关系而定的,它有时限性,《婚姻法》颁布后就不再有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
“一起生活育有儿女并以夫妻关系示人,可以认定构成重婚,即通常说的事实婚姻。”该律师表示,男女育有共同子女并生活在一起在法律上不等于“事实婚姻”,他们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并不能用夫妻关系去套用,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
对于实控人,该律师表示在证券监管层面上来说,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也是定义比较宽泛的,核心点是按各主体是否可以事实上共同控制目标公司,这样下来,判断的具体标准也就变得很复杂。
他指出,长期共同生活并不等于他们对目标公司具有相同的经营理念或者共同的利益需求,财产是独立的,人格是独立的,并不因为共同生活和育有儿女而变得相同和统一,所以自然就不能说他一定形成共同控制,且不说他们俩能否实际控制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那又是另一个层面上的事了。
“个案上,有更多的事实细节是我们通过新闻渠道无法确认的,所以更不好作结论性判断。争论这个事件,在法律上目前无法定论,道德、舆论那是另一个社会规范。”该律师表示。
另一位某大型律所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华盛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情况,要看两个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以及是否有一致行动人的安排,如果都没有,按照现在的监管规则,不作为一致行动人也没什么问题。
该律师表示,目前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之九指的是,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如果认定他们是事实婚姻,那互相就是配偶。又或者,他们之间有私下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些情况能认定二人是共同实控人。”他指出,当前情况确实比较特殊,还是要监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确定是否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