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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康美药业案件行政处罚不是“终点” 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路上”

2020-05-17 11:03:31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结果。康美药业以及公司21名涉案董监高合计被罚595万元。主要决策者、实施者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3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外3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新法不溯及既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之前,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法制公信力,还是应当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虽然以前的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较轻,但是后续还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及失信制裁的后果。

新法不溯及既往

为何新证券法已经实施,对康美药业还是60万元的顶格处罚?股民多有困惑。这是因为康美药业违法行为发生时,证券法尚未修改,财务造假的行政责任偏低,60万元罚款已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证监会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追责。

“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施行后,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新旧证券法的适用衔接问题。”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没有对此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衔接性的规范,因此,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尽管新证券法已生效施行,但对于发生于2020年3月1日之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适用旧证券法,应特别注意的是,尽管针对某些违法违规行为在2020年3月1日后才立案查处,但如果查明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发生于2020年3月1日之前,则仍适用旧证券法,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体现。

“康美药业目前查明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发生于2016、2017及2018年,因此,针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应适用旧《证券法》。”朱奕奕表示。

但是,朱奕奕表示,针对发生于2020年3月1日之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则适用新《证券法》予以规制,当然,如果某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于3月1日之前,但该行为一直持续至3月1日后,则该种情形可适用新《证券法》。

昨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也表示,“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我们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

新《证券法》已颁布实施,罚款金额已大幅提高,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在行政责任已大幅提升的基础上,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提高刑事打击力度,同时,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组成的立体追责体系业已建立,多种类追责手段将发挥合力,显著提升违法成本,持续、精准监管,震慑财务欺诈行为。

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路上”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对康美药业案进行查处,相关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同时,民事追责机制亦将发挥作用。

朱奕奕表示,行政处罚不是终点,也不是目的,对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继续保持“零容忍”、高压的打击态势。康美药业在面临行政处罚后,其也将面临投资者的民事索赔责任追究,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可由投资者在本案中予以适用。

近年来,投资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多数案件行政处罚结案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诸于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其中起到积极作用,以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为例,行政处罚作出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300余件案件,涉及千余名投资者,通过示范判决加调解的方式公司赔付7000余万元。

而康美药业索赔股民可能更多。截至5月16日,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显示,拟向康美药业索赔的投资者超过5600名。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表示,已经有来自全国各地700多名投资者与其联系索赔。

此外,朱奕奕表示,为有效遏制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制“不可或缺”,根据目前查明的案涉事实,康美药业的违规信披行为将大概率触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行为。

中介机构追责“进行中”

此外,据证监会介绍,康美药业案主案虽审理完毕,但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追责没有停止,相关案件正在查处过程中。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快审理进度,严格追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中介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诚信底线,对于从“看门人”沦为“放风者”,甚至为财务造假“提供便利”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将依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投资者的索赔范围也从上市公司扩展到中介机构。

此前,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若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证券市场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告上法庭的,有40多件。“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以后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会进一步增加,中介机构也将更加谨慎。”

易会满表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保荐质量、会计审计、合规审核、信用评级等方面发挥着专业把关的重要职责,这对于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一环。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差异化发展思路,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做优做强做大;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

(编辑 张伟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