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社会治理理论的重要创新,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特点,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安社会建设道路。新世纪之初,针对当时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了社会管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对于解决由于简单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重视不够,造成的“经济这条腿长、社会这条腿短”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将社会管理格局提升为社会管理体制,标志着对于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社会管理体制的内涵和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科学总结社会管理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治理这一新概念。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升级版,既是对社会管理的坚持,又与时俱进,赋予新理念,要求进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其中,系统治理强调,在党的领导下构建政府负责和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其实质是“一核多元、融合共治”。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系统治理具体化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要求、新格局,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再次深化和创新,而且这种新格局是“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增加了“人人有责”,而且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将社会治理理论推进到新的境界、新的高度。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方法的创新
西方早期社会学家将社会与生物有机体进行类比,提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的思想,即每一个社会单元和要素具有特定的功能,满足社会有机体生存和发展需要。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提出了共同体的思想,即后来人们常说的“社区”(community)。社区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也是最小的共同体单元。社会和社区的共同体,其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机团结,即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利益、价值观和情感的一致性而自然形成的社会整合方式;另一种是机械团结,即在外部强制力的影响和约束下形成的社会整合方式。通常来说,机械团结的共同体是脆弱的、不牢固的,很容易解体,而有机团结的共同体比较持久和稳定。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理想的状态是通过人们在交往互动中由于相近或一致的利益和价值的连接而形成的有机团结,更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形式,追求的是有机团结,是实现社会共同体的一种途径和手段,最终要从社会治理共同体迈向社会共同体。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下,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立足公平正义,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协调利益关系,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社会认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会治理既有主体也有客体,即既有社会治理行为的施行者,也有社会治理行为的接受者,主客双方形成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
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方面强调人们价值和利益的一致性,即在多样中求得一致,在差异中寻找共同点;另一方面强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就使得在社会治理中每一社会成员不仅是社会治理的接受者,更是社会治理的行动者;在社会治理这出大戏中每一个人不能只当观众更要做演员,只有人人尽责,才能人人享有良好社会治理的成果。这样就使原本社会治理中的矛盾双方实现了对立统一,从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而达到社会共同体的目标。
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助于增进社会团结
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市场化程度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乡土中国变成了城乡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越来越向陌生人社会方向发展。乡土社会和单位社会中的亲情正在淡化,现在虽然通讯发达了、交通方便了,但是,人际距离却有拉大的倾向,社会的有机团结正在受到挑战,社会原子化现象有加剧的风险。我国剧烈的社会变迁带来的社会疏离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社会关系需要重建,社会结构需要调适,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需要重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回应这种变化要求的有效选择和创新。
社会治理共同体着眼于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交流、相互交往,着眼于增强人们之间的情感和认同,着眼于增强单位、社区和组织内部的有机联系,从而达到社会有机团结。这就要求少一些外在的干预,多一些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少一些自上而下的强制,多一些平等的沟通、对话、协商;少一些冰冷生硬的规定规则,多一些有温度带情感的互动交流。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建立起来的社会联系、社会关系,有利于找回传统熟人社会的特征,又形成现代社会发展所需活力的社会整合。
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妥善协调各类利益关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常常依靠自上而下的机械团结力量,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其效果有不断衰减的可能。绝大多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发生在基层,发生在不同的群体之间。例如,基层社会的干群矛盾、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小区里的物业管理难题、邻里之间的纠纷、外来人口聚居区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顽疾等等,很多时候是人们缺少真诚的沟通交流和公共精神造成的,是没有找到利益和价值的连接点导致的。运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和方法,着眼于增进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着眼于寻求价值理念和情感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是一种柔性的、有机的社会团结方法,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管理中的对抗风险。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分类分层推进。应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开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以和谐社区、活力社区为目标,强化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各级各类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各具特色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以小带大、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增强社会凝聚力,进而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滋生社会问题和矛盾的社会基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无疑是实现上述决策部署的目标,也是最重要的方法和路径之一。我们要充分认识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理念的重要意义,尽早谋划和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作者:龚维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