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刘欢
方大炭素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之间的纠纷案或再生变数。
1月9日晚间,方大炭素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
再审申请人爱建信托因与方大炭素及原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恒昌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最终裁定:“此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方大炭素与爱建信托之间的纠葛要从2013年说起。彼时,方大炭素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能热电”)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份,公司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
方大炭素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向惠能热电追偿期间,经调查,惠能热电股东爱建信托(被告一)、中原信托(被告二)、富达公司(被告三)、泛域公司(被告四)、恒昌公司(被告五)未履行出资义务。随后,方大炭素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7年7月份,方大炭素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爱建信托和恒昌公司就惠能热电对公司2亿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方大炭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爱建信托不服判决,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方大炭素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方大炭素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审理。
2019年7月份,方大炭素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爱建信托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3万元,由爱建信托负担。”
2019年9月份,方大炭素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执行案款1.44亿元,爱建信托就未出资本金8690万元及相应利息履行了对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份,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爱建信托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近日,上述案件进入再审裁定阶段。
方大炭素表示,2019年9月收到执行款后财务初步测算,该事项预计累计增加公司2019年度税前利润约3400多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