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融资问题之所以久攻难破,银行和企业之间没有形成良性有效的银企关系是一个深层次原因。2019年底,中央为民企发放政策大礼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改善银企关系,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我国目前的银企关系是什么样的?如何形成的?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善银企关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浙商银行原行长刘晓春回溯了我国银企关系的发展历史,并认为“现在是时候重新审视银企关系了”。
他提出了七个构建良性银企关系的建议,强调企业自身必须确定主办行,且这个主办行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企业自己明确,银行也明确接受。这与目前各家银行与企业签战略合同是不一样的。
此外,还要完善银行风险集中度管理办法。对不同规模银行,应分别规定最大10个客户或20大甚至30大客户的授信占比,同时还应对参与性贷款的总量和企业数有所规定,特别是银行对自己的分支机构应该有这样的要求。
初期:银企固定合作,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计划经济时代及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银行营业网点开户,一般是在企业附近的网点。工、农、中、建四大行相继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但还是专业银行,企业按性质和区域,在相应的银行营业网点开户。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能开一个银行账户,无论是哪家银行,只能在某个营业网点开户。银行网点也不能跨区域拓展客户。
那时,一些企业为了方便客户汇款,往往还会在企业信封上印上开户银行机构和账号,供销员的名片上也会印上开户银行机构和账号。
随着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转化,新型银行机构不断涌现,银行间开始了竞争,这样的开户制度显然不合时宜。于是,允许企业选定一家主办行开立主账户,可以适当在其他银行开立辅助账户。起初有账户数的限制,后来没有限制,再后来主办行和主账户制度也似有若无了。
在企业只能开一个银行账户或主账户制度初期,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是固定的合作关系,银行是支持方。比如,工行与城市工商企业,农行与供销社和乡镇企业等。银行有责任帮助企业完成计划任务或年度计划,同时,企业有义务向银行开放各种生产和经营信息,并接受银行的审查和建议。企业销售发生困难,那时的银行会联系各地分支机构搜集信息,帮助企业寻找客户。企业要进行技术改造,银行也会帮助寻找科研机构或设备生产厂家,一起参与设备考察和采购谈判。当企业流动性发生困难,或经营出现困难,银行会深入调查,客观分析困难产生的原因,分析这困难是暂时的还是趋势性的,以确定如何帮企业化解困难。
毫无疑问,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银企关系。由于没有竞争,银行自身缺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的动力。一定意义上说,两者的关系并不完全平等,因此,对企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有很大的抑制作用。
现状:银企相对平等,地方政府出手干预
银行竞争完全放开,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促进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的,对我国银行自身发展壮大的促进作用也是关键性的。在这个过程中,银企关系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就银行方面看,首先得益的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原有的开户制度,对它们是最大的制约,因为他们没有存量客户。竞争一旦放开,它们是纯粹的进攻方。农村信用社也是得益者,它们在农村的地盘,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还没有能力和欲望进行争夺,只要和农行关系处理得好,双方就相安无事。特别是最初十多年,农村信用社还是由农行管理,大多数地区行、社不分家,互相在客户上有明确的分工。但一些城郊结合部的农村信用社却有进城的欲望和能力。四大行首先是被冲击,随后因为专业分工的消除,开始了相互的竞争。
在这样的竞争中,股份制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因为没有存量客户,为了快速发展业务,同时也因为还没有扎实的风险管理能力,一开始争的往往是四大行的大客户。因为是大客户,这些行实际上做的是这些企业的一小部分业务,维护客户关系特别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不是形式上签战略合作协议那类),就无从谈起。
四大行由于有大量的存量客户,首先有一个保住存量客户的问题,所以开始是防守为主。以后一些行提出了“保、抢、挖”的策略,即保住老客户,抢新开办企业,挖其他银行客户。
竞争的手段,首先是贷款指标和规模。其次是贷款条件,这包括放宽一些审查要求,财务指标要求,期限要求,担保抵押要求。实际上,无形中降低了风险门槛。第三是服务价格,包括存贷款利息、结算手续费等。第四,是服务效率,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既简省了许多环节和程序,同时也降低了风险管理要求,比如对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监督、对贸易真实性的审查与监督等。最后,是服务态度。
可以看出,在这样的竞争过程中,银行和企业的地位在变化。有时银行强势,有时企业强势,总体上是相对平等关系。同时,由于以贷款为主要获客手段,风险标准在降低,也意味着对企业的调查和检查的放松。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出现负面情况或者负面消息时,每家银行当然首先关注的是自己贷款的安全性,而不是企业整体情况,抽贷就在所难免。尤其是只是做了企业小部分贷款的小银行,跟企业没有其他瓜葛,也不是企业的主要服务银行,本来就是游击观念,抽贷更是干脆。
再一方面,相对而言,中小银行从设立之初对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的个人业绩考核挂钩就非常严,这也导致中小银行个别基层机构非理性抽贷的原因。中小银行不考虑企业具体情况,突然抽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并不是这几年才有,十几年前就发生过。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银行因为不能获得企业足够的信息,当企业出现困难,无法判断企业的真实面貌,也只能抽贷了之。这二十年来,大行已经形成一套退出风险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也就是说,大行也不把客户看作是长期的合作对象,只要有风险苗头,再大的客户,都要想办法退出。
从企业方面说,原来只能开一个户的时候,单独一个银行网点的贷款规模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在解放了,可以到不同的银行机构贷款;其次,原来银行贷款、汇款需要的手续、资料繁多,受到许多制约。现在则可以和银行谈条件。因为银行间竞争激烈,好的企业往往都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成为贷款和资金通道的工具。
特别是有了债券等新的融资渠道后,银行在企业心目中的地位更是下降,此时,企业已经没有意愿主动与银行进行坦诚而充分的沟通,反而以各种虚假的信息游走于各家银行之间以获取最大的利益。一些企业,不仅熟练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融资渠道,更是跨地区与各地的银行建立业务关系。这反过来影响了银行的行为,把企业只看作是做一笔业务是一笔的客户,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为了能及时退出。
在银行竞争中,企业犯了几个错误:
一是,只要能借到钱,就无限度扩展;
二是,为了无限度扩张,为了能融到资,不充分向银行披露信息,失去了银行对企业的充分了解和完全信任;
三是,在多渠道融资的情况下,没有相应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管理中,有意识地把债券等直接融资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平时与银行有充分信息披露和交流,在遇到临时流动性困难时,就不至于产生大的暴雷事件。其他大量的影子银行业务,如明股实债、股票质押式回购等,都有这个问题。
在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中,地方政府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鼓励企业无度扩展,高速发展,有意无意地帮助企业对银行掩盖真实情况,以为企业服务的名义协调银行给这些企业贷款。二是,当企业发生风险时,帮助企业逃废债。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认为银行多核销不良资产,相当于本地占了便宜,并因此大会小会表扬核销多的银行分支机构。
重新审视银企关系
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现在是时候重新审视银企关系了。当然,重新审视,并不是要回到从前。依然要鼓励银行竞争与创新。
首先,企业需要认真思考自己与银行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把与银行的关系看作是服务买卖关系。现在许多企业为了产品质量的稳定,对供应商有严格的挑选,同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所以不会单纯地压降采购价格,会考虑到供应商的稳定经营与生存。为了产品的稳定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专业化,对销售商也会考虑一定的利益,而不会把产品一卖了之。
同样,应该把银行看作是企业稳定经营的定海神针。虽然不需要有制度规定,企业自身也必须确定主办行,企业自己就应该根据自己的规模、经营特点等,选择一家合适的银行作为主办行。这个主办行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企业自己明确,银行也明确接受。这与目前各家银行与企业签战略合同是不一样的。企业确定了主办行,就要形成制度,充分披露信息,充分沟通情况,让主办行全面了解自己的底细,信任企业。主办行的功能、职责,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主办行的规模至少与企业的规模基本匹配。
其次,银行应该制订作为主办行企业和非主办行企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目前,对集团企业的风险管理,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新的主办行制度,对于集团企业的管理,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
第三,监管应该允许银行发放承诺贷款,即可以让企业按一定条件随时提款的贷款方式。这类贷款承诺,必须纳入流动比率计算,也就是说,银行必须为这些承诺准备充足的备付金,相应的,企业必须为未提款额度支付承诺费。这对企业管理流动性有好处。这是国外银行通行的做法。
第四,改革贷款合同内容,把对企业未来经营的要求纳入合同文本,以增加银行对企业未来的可预期性。比如,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股东变更、重要并购与投资等。这也是国外银行通行的做法。
第五,完善银行风险集中度管理办法。除了最大单笔授信和最大单一客户授信外,对不同规模银行,还应分别规定最大10个客户或20大甚至30大客户的授信占比。比如,对大型银行可以规定最大30大客户授信占总授信的比重,促使大型银行把一定的资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这比指令性指标更灵活,也更市场化。同时,还应对参与性贷款的总量和企业数有所规定,特别是银行对自己的分支机构,需要有这样的要求。这条尤其有利于促使中小银行的分支机构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拓展和维护基础客户群,改变打游击的作风,防止业务的大起大落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应该把不同规模企业贷款银行的个数作为授信的约束条件。企业可以有自己的选择,但各家银行必须有自己的底线。一些银行在做小微企业业务中,规定客户的贷款银行不能超过三个。如果在审查时,企业的贷款银行已经是三个或者超过三个,就不批准贷款。如果在贷款期间,企业贷款银行超过了三个,就主动退出。这个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是非常好的。当然,大型银行的贷款银行不能限定在三个以内。
第六,调整对银行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人员产生不良资产的处罚规定。一方面,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有很多,不完全是客户经理和审批人员的个人责任;另一方面,客户经理和审批人员的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的。应该区分个人能力、工作失误、失职渎职、调查审查失误、贷后管理失误、与客户串通、客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恶意等实际情况,由银行自主处理。监管部门可以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和质询。简单一刀切的严肃追责,上追三级,对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是不利的。
最后,地方政府要真正落实“放、管、服”。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都是必须的。但制订了规划,出台了政策,余下的事,应该由企业自主决策和选择,没有必要去指导和扶持,更不应该指定企业去做什么,给企业下任务、下指标。政府需要做的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和营商环境。不能把执法当作经济调控的手段,今天严一点,明天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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