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民企28条》)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情况下,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不少保险机构与资管机构纷纷跃跃欲试。
“近期,我们PE投资部门一直在研究参与纾困民企投资的具体操作方式。”一家国内大型保险机构投资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他们内部比较倾向采取长期持有型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民企纾困投资,一方面保险资金属于长期资金,适合长期持有型股权投资;另一方面这种投资方式不会因资本短进短出,给民企日常经营管理决策造成“骚扰”,也能更好地扶持民企成长并分享企业业绩改善红利。
不过,当前他们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界定具体的纾困民企投资标准。以往他们主要参与行业头部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存在债务困境的民企及所属行业了解不多,因此一旦投资失败,有可能导致保险资金损失,整个部门都将被问责。
一家国内大型资管机构负责人也向记者透露,目前他们也在摸索针对纾困民企投资的具体资本运作方式,比如发行PE资管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还是投资其他PE基金进行间接投资。
“目前主要困扰我们的最大操作问题,还是合规性考验。”他告诉记者。比如资管产品募资来自银行等理财渠道,若再通过PE基金参与民企纾困投资,无异于整个资管产品存在两层以上的嵌套问题,与资管新规允许资管产品“一层嵌套”的操作合规性相悖。
因此他们正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能否对参与民企纾困投资的资管产品嵌套次数给予适度的放宽。
“目前我们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相应反馈意见,但若这个嵌套问题没得到有效解决,将会限制资管产品投向纾困民企的具体资金规模。”上述国内大型资管机构负责人认为。
长期资金“入场”
面对民企“新28条”支持保险资金与资管产品通过PE基金参与民企纾困,多位民企负责人倍感兴奋。
一位大型民企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此前国企积极参与民企纾困,固然有效缓解了民企债务压力,但也带来一些磨合操作烦恼。
此外,一些国企明确表示不会长期持有民企股权,因此这些民企担心股权变更给企业运营带来新的挑战,在经营策略方面也显得缩手缩脚,不敢加大技术升级与业务拓展力度,以留出更多利润“欢迎”新股东进入,导致整个业务发展速度放慢并错失一些业务发展机会。
“我们还是希望能引入保险资金或资管产品等长期投资者。”这位大型民企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一方面此举能避免股权再度变更给民企日常经营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长期投资者不大会在意民企短期业绩表现好坏,更看中企业未来成长性,因此民企可以放开胆子对技术升级与业务拓展进行投资。
在一家环保领域民企高层看来,保险资金与资管产品等长期资金的入场,可以解决当前他们所面临的资金期限错配与债务高企等问题。以往为了拿到地方政府河套治理、区域整片环保开发等大订单,环保民企只能拼命借入短期资金投向这些动辄数十亿投资规模的长期项目,导致企业负债率居高不下,一旦政府回款较慢或环保项目施工出现差错,民企很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若保险资金与资管产品长期资金“入场”,民企就无需四处筹措资金维系上述大型环保项目投资,转而腾出精力研发新型环保药剂与数据化管理实现降本增效。
“不过,近日我们也与一些保险机构PE投资部门人士沟通,发现他们依然倾向面向存在一定债务压力的环保行业头部企业进行纾困投资,可能令大部分环保民企被挡在门外。”他感慨说。
长期股权投资受青睐
面对民企抛来的绣球,保险机构与资管机构也在加快研究参与民企纾困的具体资本运作方式。
上述国内大型保险机构投资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他们内部拟定的长期持有型股权投资运作模式,主要是先买入纾困民企的少部分股权同时,整合内部资源帮助民企改善造血功能恢复现金流运转,若民企业绩改善状况良好,他们再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若纾困民企能创造足够高的利润分红率与经营性现金流,我们不打算让保险资金快进快出,而是长期持有民企股权。因为民企项目获利退出后,我们还得帮保险资金寻找新的优质资产进行配置。与其如此,不如让保险资金长期持有上述纾困民企股权。”这位大型保险机构投资部人士透露,但这也抬高了保险机构对纾困民企的投资门槛,比如纾困民企必须具有技术优势,所处产业也具备较高的发展前景并符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以及通过债务结构改善能迅速帮助民企创造更稳健的现金流与业务扩张能力,且民企在行业里排名靠前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等。
他向记者透露,当前能符合这些条件的纾困民企未必很多。为了尽可能扩大纾困民企投资覆盖面,目前他们正与一些外部PE基金商议,能否借鉴地方AMC的一些做法,比如在保险资金入股纾困民企时,要求企业各方签订协议确保保险资金能获得企业资产破产清算的最优先受偿权,以保障保险资金投资安全;此外这些PE基金先通过预托管的方式,先入股纾困民企帮助后者改善业务能力创造一定的现金流,保险资金则在民企达到一定财务要求的情况下,再通过PE基金入股纾困企业。
“针对不同行业,我们也在制定不同的民企纾困投资策略。”这位大型保险机构投资部人士向记者表示,比如针对环保领域民企纾困,他们正考虑不直接参股环保民企股权,而是帮民企“买下”地方政府河套治理、区域整片环保开发等大额订单,再引入这些环保民企提供相应的环保治理解决方案,解决民企的债务负担同时并能创造可观的业务收入。
“事实上,如果这类地方政府河套治理或区域整片环保开发项目能每年创造较高的现金流与利润分红(比如内部IRR达到8%-9%),我们也会长期持有这个项目,不会考虑通过ABS资产证券化等渠道实现项目退出,因为对保险资金而言,这已是相当可观稳健的长期收益。”他指出。一旦环保企业因此经营业绩得到改善,保险资金也可以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分享它们业绩增长的红利。
但他坦言,目前他们对纾困民企的股权投资,同样遇到合规性操作难题。比如他们发行的资管产品,一面吸引多家保险机构资金参与民企纾困,一面再通过PE基金投资民企纾困,同样存在两层以上嵌套状况,与资管新规相关规定相悖。
“目前我们也在等待相关部门能否对此给予相应的操作细则,从而令保险资金与资管产品投资民企纾困的操作变得更加畅通。”他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