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中国台湾网第一时间逐条解读措施内容。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大陆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为有关产业发展提供难得发展机遇。台资装备制造企业可以抓住机遇,深化两岸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共同提升产业水平。大陆对台资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一视同仁,推动两岸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领域开展深度协同合作,共享产业发展的机遇和红利。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与大陆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平台、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等。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5G作为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具有增强移动宽带、高可靠低延时、海量机器连接三大应用特征,将构筑万物互联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成为数字社会经济和各行各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2019年6月,大陆颁发5G牌照。目前,大陆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陆续发布建网计划,正有序推进网络建设,截至2019年9月,运营企业已建成5G基站超过8万个。大陆信息通信市场规模庞大,5G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台湾在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强竞争力,5G将为台湾相关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巨大商机。欢迎台资企业参与大陆5G网络建设和应用,共享5G发展机遇。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近年来,大陆各级政府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大力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通过开展多层次试点示范等进行实践和制度探索,带动形成巨大的循环经济产业市场。目前大陆正在积极培育一批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积极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台湾企业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独特优势,两岸在这一领域合作空间广阔,已有不少台资企业积极投身大陆循环经济产业,并取得可喜进展。我们欢迎台资企业持续关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相关政策,支持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共同参与大陆循环经济项目。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大陆民航市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预计2035年前,大陆民众每年航空出行次数将超过14亿人次,运输机场数量达450座。台资企业可以用好国家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的机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投资航空客货运输和通用航空服务,也可以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全面参与负面清单以外的民航领域。如依据相关规定取得资质的台资企业,可以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大陆旅游市场成长迅速,2018年大陆境内旅游人数超过55亿人次,出境游近1.5亿人次,同比增长均超过两位数。近年来,大陆各地先后建设了一些主题公园,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旅游需要、完善城市功能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大陆旅游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业态。欢迎台资企业充分发挥规划设计理念先进、文化内涵丰富、创新能力明显、品牌建设能力强等方面优势,投资大陆主题公园,深度参与大陆主题公园建设市场及其他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将中华元素融入到主题公园游乐项目中,传承好中华文化基因,共同弘扬好中华文化。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当前,大陆已经建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和体制,并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划,督促提高监管质效。我们致力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组织,利用新型金融组织在资金融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欢迎相关金融领域的台资企业参与其中,实现更大发展。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近来,大陆持续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支持来自台湾等地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业。一是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对台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二是台资企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内项目将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工业用地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继续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2019版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2015年的93条减至目前的40条,在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四是持续放宽优化金融、汽车等行业台资准入政策,促进投资便利化,平等保护台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各地落实中央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出台配套措施,为台资企业在大陆扩大经营、扎根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大陆近年来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已超过1400亿元,担保户数约8万户。此外,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政策框架及相关报备要求。为帮助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用好国家在融资领域的政策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台资企业因大陆境外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或进口激增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在贸易救济案件调查、裁决过程中,台资企业均享有与其他大陆企业同等的权利,受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大陆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出口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至15年。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投保。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为推动台湾输入大陆商品便捷快速通关,支持两岸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发展,海关部门正研究制定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管理制度。制度出台后,将优先适用于台湾输入大陆商品。台胞台企输往大陆的商品,大陆海关将大幅降低查验比例,实现快速通关。向大陆输出商品的台胞台企,可向大陆海关提供商品安全声明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实现快速通关。符合条件的台湾第三方机构可申请成为大陆海关认可的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若被大陆海关采信,将进一步提升公信力,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检验检测业务。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及行业在降低生产成本、协调生产过程、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大陆在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方面具有广阔市场优势,台资企业在部分产业领域有着丰富技术积累,双方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岸企业在标准领域的话语权,增强竞争力。台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大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欢迎广大台资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共同促进两岸行业标准共通。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2015年以来,国务院台办在20个省市批准设立了76个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涵盖园区、学校、创业孵化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各类平台,为台湾青年提供施展才华、实现抱负的舞台,逐步成为两岸青年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台湾青年来大陆实习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为支持台湾青年来大陆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并享受政策优惠,将为基地和示范点发展和台湾青年来大陆创新创业创造更好环境。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两岸同胞血脉相连。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维护海外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我们积极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在海外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台湾同胞积极提供帮助,同时受理海外台湾同胞申请办理各类旅行证件等事务。台湾同胞如遭遇紧急情况,均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一是拨打外交部领事保护与协助应急热线。在海外拨打方式是+86-10-12308,也可拨打+86-10-59913991的备用长号码。二是下载“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APP),通过“一键求助”功能,实现网络拨打12308热线。三是直接拨打驻外使领馆公布的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四是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领事之声”微博,第一时间获取海外安全提醒等重要信息。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组织形式。在福建等地先行先试基础上,此次将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政策措施向大陆各地进一步推广。台湾同胞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出资方式、经营业务、经验交流上可享有更多选择和便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促进两岸农民组织管理经验借鉴和资源共享,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近年来,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深入应用、消费升级和支持政策等因素的推动下,大陆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提升了出行效率,改善了用户的出行体验,满足了社会公众多层次的出行需求。台湾同胞可以和大陆同胞一样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服务,享受同等待遇,这些便捷的服务为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差旅、探亲和工作通勤等提供了多种出行选择。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为切实降低在闽台胞与台湾地区联络的通信成本,进一步推动两岸特别是闽台两地人员往来和各领域交流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研究在福建省先行先试开展闽台“两岸一家亲”通信资费优惠试点工作,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广大台胞台企关于住房的需求。本条政策措施含义很明确,在大陆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商品房用于自用、自住。同时,大陆部分城市购买住房实施限购,台胞台企在这些城市购房也与当地市民一样,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台湾地区部分机构、单位和个人已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到文艺展演、展览活动中。大陆欢迎台湾同胞参与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愿意为台湾优质展览、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参加市场主体举办的市场类活动可按照市场途径参与。参加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关注有关信息,按照活动公布的具体方式参与。相信通过积极参与相关赛事和展演展示活动,可以进一步推动两岸文化艺术交流发展,提高台湾机构、单位和个人在大陆的知晓度。欢迎台湾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台湾文艺工作者可关注相关机构发布的招聘和活动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是为繁荣动漫作品创作、培养动漫优秀人才、扩大大陆动漫国际影响力、推动动漫产业发展而设立的国家动漫政府奖。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自2011年批准设立以来,已连续评选了三届,在动漫业界树立了引导创作方向、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欢迎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通过参评该奖项进一步扩大作品在业界和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在其任职公司或其居住地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为进一步便利台湾同胞来大陆就业执业,共享大陆发展机遇,支持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参加职称评审时,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为了让台商子女获得更多接受大陆优质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教育部鼓励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台商子女,积极参加各地以“文化素养+职业技能”为评价方式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在大陆的高速发展中实现成长成才梦想。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教育部将加大工作协调,指导各地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不断满足台湾学生来大陆上大学的需求,优化院校和专业布局,提高中西部院校比例,为台湾学生来大陆创造更多学习机会和良好学习环境。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近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台湾学生资助政策。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将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发放奖学金,并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了特别奖,扩大了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奖学金。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欢迎中国台北奥委会或单项协会派队参加大陆全国性体育比赛,愿向台湾运动员提供与大陆运动员同场竞技的平台,帮助两岸运动员提升竞技水平。欢迎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士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和交流,将在场馆设施、服务保障、训练参赛、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准备和参加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将积极考虑台湾运动员需求并予以积极协助。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
目前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已向台湾同胞开放,并制定了优惠政策。台湾运动员以内援身份参加,这将为更多台湾运动员参加大陆职业联赛提供机会。同时,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加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体育部门将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于台湾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如其参加大陆体育赛事、达到相应运动技术等级标准并提出申请,大陆单项运动协会将向其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大陆体育院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台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