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私募行业正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日前,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和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以下简称“《退出参考》”),此举旨在引导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有序退出,规范退出流程,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提高清偿比率,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多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经过多年的无序发展,私募行业存在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等乱象,已经到了应当治理和规范发展阶段。《退出参考》的发布对行业的积极意义比较明显,一方面,对问题私募起到了“进退有序”的制度指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
《退出参考》所称的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包括情形有发现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以及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据了解,私募基金退出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退出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但部分私募退出须遵守简易程序,其中包括:一是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三是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参与主体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而退出参与机构分为清退工作组(下称“清退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李大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退出参考》的出台背景主要还是针对流动性欠佳的私募股权机构,其核心要点是在投资人无法行使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给出了一些比较合理的退出操作参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行业长治久安。
“至于《退出参考》后期是否奏效,主要还是看可实施性强不强。”他说,同时,在退出过程中,确实会遇到很多与行政相关问题很难解决。
《退出参考》提出,清退组的任何决议须经全体清退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退出通知内容包括退出决定、退出工作时间计划、投资者维权的渠道、方法和途径,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表决的渠道、方式及规则。退出通知发出后,投资者应在指定期限内确认基金份额,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数据为准。
业内人士指出,《退出参考》明确了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三个“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进行重大事项表决。第一个“三分之二”是指召开投资者大会须满足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投资者基金份额未达到要求的,则重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后两个“三分之二”则是指投资者在进行重大事项表决的过程中,须同时达到投资者人数及所持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退出参考》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退出参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的风险。